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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食品监管渎职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襄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魏**食品监管渎职罪一案,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2014)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宋*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魏**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于刑事处罚。判后,原审被告人宋*不服,提出上诉,认为1、根据襄垣县政府2013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中记载,本次事故属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非原判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上诉人仅仅负责电脑信息录入,并没有加盖年检专用章,且陈**已有健康体检证明,此事故并不是由其身体不适引起的。3、上诉人没有接过任下**商所副所长的文件,且关于职责划分的纸上没有公章,没有所长签字,证明效力有待查证。依《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不得少于两人。襄垣县食品监管网络图上显示下**商所责任人是魏晨。故把上诉人认定为西营镇食品监管第一责任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依照相关法律,本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质监部门监管不到位,工商部门并非核准其生产加工熟肉。且本案认定的106人食物中毒也不排除保存、运输等其他因素造成。5、上诉人自愿认罪,系初犯,过失犯罪,为控制事态发展做了大量工作,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宋*的辩护人李**的辩护意见同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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