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申请执行中国**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伍*申请执行中国人**有限公司松桃县支公司(简称:中国**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中国**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1月8日前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伍*已垫付借款费用人民币50524.00元,承担执行费658.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桃支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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