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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间谍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南**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犯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2013年1月15日送广**监狱服刑。贵**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贵**狱认为,罪犯莫**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优秀报道员;截至2015年4月止,累计奖励分110.67分。上述事实,有贵港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莫**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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