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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河**供电公司与被申请人雷栋枝、韩**、韩*、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供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栋枝、韩**、韩*、陈**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终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河南省**供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河南省**供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河南省**供电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在一、二审判决中已作评判,且河南省**供电公司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河南省**供电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省**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省**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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