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吴**、余桂香与朱*、苏*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眉民终字第319号曹*、吴**、余桂香与朱*、苏*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朱*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吴**、余桂香赔偿款243066.32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500元和被执行人苏*给付申请执行人曹*、吴**、余桂香赔偿款54021.11元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民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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