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陈**、大石桥**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陈**、大石桥**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