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陈**、大石桥**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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