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刘*、刘**与欧**生命权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欧**至今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欧**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至新县**中心,开户行中国农**行红星分理处。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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