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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与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鱼*与被告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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