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上海为乐**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黄*与刘**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某某与詹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詹某某与上海**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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