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荀**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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