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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泰和汽车**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阜**泰和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泰和运输公司)诉被告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栾*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泰和运输公司诉称:2013年1月5日,泰和运输公司与董**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合同。董**将其所有的皖K车辆挂靠在泰和运输公司名下,从事经营活动。但自2015年6月以来,董**既不向泰和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也不进行年审和参加保险,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董**的皖K车辆在泰和运输公司的挂靠经营关系,并要求董**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董**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5日,董**将其所有的皖K车辆挂靠在泰**公司名下经营,并作为挂户车辆经营人(车主,以下简称乙方)与泰**公司(挂方,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委托代收代缴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对乙方所代收代缴的项目:要按照国家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要求办理;第二条、甲方为乙方代收代缴的项目有:如二维费、税金、车船税、保险费、审验费、服务费等费用,办理入户、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代办各种运输手续、办理运输合同(以上各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垫付,有权向乙方追偿并按日百分之二收取利息计算,至乙方还清为止;……第六条、乙方自新车入户之日起,自愿将其车辆抵押给甲方,甲方有权变卖所抵押的车辆,乙方须按时进行年审,并准时到甲方办理足额保险,如乙方当月不缴纳各种税费、车辆保险(第三者必须50万以上)和当年不按时参加车辆年审者,视为乙方自愿作为销户处理,销户费和登报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也可以起诉解除与乙方的挂户关系;……。合同签订后,董**的皖K车辆以泰**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自2015年6月以来,董**擅自违反合同,不进行年审和参加保险,也不向泰**公司缴纳管理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此,泰**公司诉讼来院。

另查明:皖K车辆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泰和运输公司。

上述事实,有泰和运输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皖K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委托代收代缴合同、董**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公司与董**签订的委托代收代缴合同(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董**不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年审和参加保险,也不向泰**公司缴纳管理费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泰**公司要求解除和董**之间签订的关于皖K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阜**泰和汽车**公司与董**签订的关于皖K车辆的挂靠经营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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