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六安市某某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六安市某某某某运输服务有**(以下简称市某某公司)诉被告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市某某公司诉称,2005年2月2日,被告与我公司签订《委托管理车辆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条款,因被告车辆年审不按时年审,给公司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且增添许多风险,造成一定损失。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与被告间皖XXXXXX/A859车的挂户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市某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三、委托服务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举证。

经当庭举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庭举证、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2005年2月2日,原告市某某公司与被告陈*签订《委托管理车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有:被告将其所有的号牌为皖XXXXXX/A859号解放、宏图牌28.93吨(发动机号为50623144、车架号为LKGH743054K000155、LFWSRXNJ041A36447)的半挂牵引车一辆在原告处挂户,由原告代为管理并向被告提供有关车辆业务方面的有偿服务;被告按每年度3000元向原告缴纳管理服务费用,缴费时间为每年年审时间;被告必须年年参加保险并及时续保,不得中断、脱保;如被告脱保或者拒不向原告缴纳管理费,原告有权解除双方挂靠关系;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6000元;合同期限为自2005年2月2日起至上述车辆过户转出或车辆报废止等内容。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告陈*存在违反上述约定的事项,现致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车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车辆年审、接续保险的义务,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关于号牌为皖XXXXXX/A859号解放、宏图牌28.93吨(发动机号为50623144、车架号为LKGH743054K000155、LFWSRXNJ041A36447)的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六安市某某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之间关于号牌为皖XXXXXX/A859号解放、宏图牌28.93吨(发动机号为50623144、车架号为LKGH743054K000155、LFWSRXNJ041A36447)的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