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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务有限公司与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六安市**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付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管理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皖N号汽车,以原告名义入户,合同期限为一年,被告交付了一年的管理费。现《合同》已到期,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但其车辆仍在原告名下进行经营。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及车辆挂户关系;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车辆管理合同》及被告的身份证、行车证,证明双方挂户关系。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查:原告诉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既未续签合同,也未交纳车辆相关费用,其车辆仍挂户于原告名下进行营运,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挂户关系,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被告周**(皖NA8042号车)与原告六安市**务有限公司的车辆挂户关系。

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周**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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