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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有限公司与瞿**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城**有限公司诉被告瞿**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陈**参加评议,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瞿**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应诉,已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蒙城**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自筹资金购买了机动车一辆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车牌号皖S54101,发动机号07197011,车架号LVBV3PBB57E196554。被告购买后自愿将该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经营,2008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在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必须按时参加车辆年审,否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同时被告需每年向原告缴纳挂靠费用;同时约定了责任的承担及争议的解决等等。现协议已到期,被告不按协议履行,既不将车辆依法参加年审,也不缴纳单位挂靠费用,其行为已经明显违约。虽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仍拒不理睬,至今没有依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无法合作下去。无奈,现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管理协议;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瞿**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车辆挂靠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书面挂靠协议及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及被告违约的事实。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明挂靠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的事实。5、车辆保险单两份。证明挂靠车辆保险已经到期,被告没有购买保险,违约的事实。6、机动车违法查新信息。证明挂靠车辆保险已经到期,且年审也到期,被告没有将车辆年审违约的事实。

由于被告瞿**未到庭质证,视为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购买了机动车一辆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车牌号皖S54101,发动机号07197011,车架号LVBV3PBB57E196554。2008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在原告处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必须按时参加车辆年审,否则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同时被告需每年向原告缴纳挂靠费用;同时约定了责任的承担及争议的解决等等。现车辆保险及年审早已到期,被告既不依法购买保险,也不将车辆依法参加年审,亦不缴纳单位挂靠费用,其行为已购成违约,原告以被告违约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协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挂靠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不将车辆参加年审,也不缴纳单位挂靠费用,更不购买公司的保险等,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蒙城**有限公司与被告瞿**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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