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符*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3月26日,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以被告所有车辆系陈**、符*喜共同所有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符*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的撤诉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安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符**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六**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