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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担任审判长,法官阴虹、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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