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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楼**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吴**、邵*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楼**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六十四元,本院减半收取六百三十二元,由原告楼**负担(已交纳)。

判长李**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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