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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与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纪**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邵*、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原告纪**负担(已交纳)。

判长李**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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