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石油**京黄村石油库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6日,北京中**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利安达**限责任公司2011年11月25日出具的利安达专字(2011)第A1230号《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05年11月30日,北京中**限责任公司资产总额为6027228.58元,负债总额为64730126.09元,净资产-58702897.51元,资产负债率为1073.96%。根据北京中**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中国石油化**村石油库债权金额为73967742.02元,北京吉**有限公司债权金额为6420087.25元,经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80387829.27元。北京中**限责任公司及其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的申请。截至2013年12月26日,北京中**限责任公司仅有银行存款3.67元。债务人北京中**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现债务人北京中**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北京中**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北京中**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现北京中**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北京中**限责任公司破产;

二、终结北京中**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