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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