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诉被告梁*、张**、龙建集**兴利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张**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梁*、张**、龙建集**兴利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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