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锋诉被告北京华**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北京**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竹学友与北京鑫**限公司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北京鑫**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北京友谊信和科技**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福**限公司与白海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福**限公司与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北京福**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