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北京友谊信和科技**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北京友谊信和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友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09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原告自有资金所购车辆福田牌BJ110IVPFD-S,发动机号为E910029142,车牌号为京AF以过户的方式变更到被告并挂靠被告名下。原告每年向被告缴纳服务费1500元,同时约定三年以内出户有费用,三年以后出户无任何费用。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已过,被告拒绝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诉至法院,请求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原告所有的福田牌BJ110IVPFD-S,发动机号为E910029142,车牌号为京AF的车过户至原告名下;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友谊公司未到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有资金所购车辆福田牌BJ110IVPFD-S,发动机号为E910029142,车牌号为京AF货车通过过户的方式变更到被告,并挂靠到被告名下。挂靠期间,被告每年一次性收取原告服务费1500元,被告为原告办理营运证、二级保养、等级评定、车辆保险各项车务手续,并协助办理补牌证、过户等手续,费用由原告负担。合同有效期为四年。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车辆行驶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实际为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车辆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属原告。该协议书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协议,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民事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友谊信和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马**车牌号为京AF福田牌中型普通货车过户到原告马**名下,过户费由原告马**承担。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友谊信和科技**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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