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十七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李**与北京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限公司与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畅路捷**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忻**与北京**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聂**与北京亿**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泰**限公司与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泰**限公司与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泰**限公司与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泰**限公司与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泰**限公司与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