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汪某某、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柳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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