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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杨xx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杨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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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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