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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佛山**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烟台百**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74283.1)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7年2月7日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沙头英得利家私制造厂、李**、烟台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75元,减半收取3487.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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