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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球诉朱登红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专利(专利号为ZL200430092355.5)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为158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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