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