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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有限公司与袁**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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