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邱**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刘**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高晨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梁**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马**、聂**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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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军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唐留月与王**侵权执行裁定书
张**等与吴自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