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邱**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邱**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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