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戚**、吴**、吴**与被告郭**、吴自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戚**、吴**、吴**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戚**、吴**、吴**以已经与被告郭**、吴**达成和解,无需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戚**、吴**、吴**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四元,由原告张**、戚**、吴**、吴**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