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杨**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杨**、杨*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0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杨*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杨*赔偿人民币18064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13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杨**进行了司法拘留,但其未履行义务,后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因履行期限较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延民初字第030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相关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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