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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顾*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张**、张**于2015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二元,由顾*负担九十三元(已交纳),由张**、张**负担二百三十九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二元,撤诉减半收取一百六十六元,由张**、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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