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等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上诉人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15日开庭审理中,上诉人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倪*,上诉人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骆**,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中,上诉人柳**及其代理人倪*,上诉人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骆**,被上诉人徐*之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徐*在原审法院诉称:2014年6月15日21:40左右,我到位于海淀区四季青的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经营的新赛道卡丁车场开卡丁车,我的卡丁车在行驶过程中,位于我后方的柳**驾驶另一卡丁车在弯道处想强行超越我,超车过程中与我正常驾驶的车发生碰撞,碰撞后未减速从我腿上压过,造成我右小腿受伤。我受伤后被柳**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工作人员送至医院,我住院至2014年8月13日才出院。经过诊断我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柳**向医院交纳了住院费三万元,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曾交过医药费若干,此后柳**和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拒绝支付徐*其他任何费用。我认为人身权利受损是柳**和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共同原因所致,柳**的强行超车行为是导致我受伤的直接原因,而开卡丁车是一种危险游乐项目,经营者的正常运营流程应当是先对驾驶人进行基本驾驶培训,告知其注意事项,然而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未对我和柳**进行基本驾驶培训,也未对柳**的危险行为进行有效防范,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柳**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责任。故我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令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和柳**赔偿:1、医疗费144836.48元,伤残赔偿金8782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误工费51365元,护理费39900元,营养费20412元,交通费6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伤残辅助器具费1500元,鉴定费3300元,财产损失1500元。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与柳**的赔偿比例由法院判定。2、如徐*产生后续的医疗费、伤残康复费等费用可另行起诉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和柳**承担。3、诉讼费用由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和柳**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柳**在原审法院辩称:1、我方不构成侵权,本次事故中我的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娱乐性竞技项目中不应适用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则来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卡丁车运动本身追求速度和超越,徐*在S型弯道处同样没有避让。这是卡丁车运动的一部分。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也在其宣传中提到了“有惊无险”、“中央控速”等,让徐*和我等玩家认为我们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是可以全力以赴的。徐*称我在弯道处强行超越他,超车过程中与正常行驶的徐*发生碰撞,碰撞后未减速从其腿上压过,这是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描述,但徐*是在娱乐竞技性项目中受伤,不应适用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则来认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且,我没有主观过错,我当时确实想要超车,但之所以会过分接近路肩,却是不希望和徐*发生碰撞的主观心态的反应。事实上,我所驾驶的卡丁车是在撞到卡丁车赛道的路肩弹起后而压到徐*的卡丁车上。车辆弹起后已经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要求我对于失控的卡丁车进行减速,是不合理的。在事发后,我一直积极参与对徐*的救助,垫付了医疗费还对徐*进行了陪护,我的行为可以佐证没有伤害徐*的故意。我认为卡丁车运动运动存在竞技性和对抗性,我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在当时的情况下,在我的认知范围内已经尽到了安全谨慎责任。2、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的责任。我是第一次驾驶卡丁车。如徐*所陈述,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未对我和徐*进行任何的培训,也没有兑现“有专业教练为每位参与者亲自指导示范驾驶注意事项。安全措施的环环相扣保证了每一位参与者能够更尽兴更安全的体验卡丁车驾驶的刺激享受”的承诺。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对于刚刚接触卡丁车运动的消费者并未做出足够的安全提示,也没有做到其宣称的安全保障。实际上,作为消费者,我和徐*都是这次伤害事故的受害者,我二人的生命健康都处于同样的危险中。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认为从事这项运动是没有安全风险的。在我参加活动的时候,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曾经承诺保险90万元,现在称保险变为10万元。实际上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作为专业的公司,应该预见到事故的责任,应该有足额的保险。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勘查的时候,可以看出事发赛道的撞击痕迹是很明显的,明显是多发事故区域,但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也没有及时对该处明显的事故隐患进行修理。我认为事发赛道的设计是不合理的,按照《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条,卡丁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颁发的卡丁车场建设规范,并接受中**联的指导和监督,一旦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和中**联联合验收合格,由中**联按场地等级规定颁发场地登记证书。也就是说经营卡丁车运动必须要有相应资质,实际上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没有这个方面的资质,经营违法,应该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3、徐*主张的费用中存在问题,徐*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要求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主张误工损失没有法律的依据。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主张营养费没有依据。同时我提出反诉,要求徐*返还我垫付的医药费3万元。当时车场的经理承诺是有保险的,保险可以报销,因为徐*送医时都没有带钱,所以我就先垫付了。该笔费用不应当由我承担。

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一、我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在玩家进入赛道之前都会对玩家进行培训,并且签订相关责任书,责任书明确约定出现如下情况时由玩家承担所有风险,我单位对任何物品和人员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1、由本人或者第三方在使用场馆提供的卡丁车或因场馆原因向我提供的卡丁车造成损失时;2、由场馆或因场馆原因或由第三方驾驶的卡丁车造成损失时;3、因其他车手的行为造成本人损失或是因本人行为造成其他车手损失时;符合这三点发生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还规定:“由于我在使用新赛道国际卡丁车馆内设施卡丁车,以及进入到场馆内部之后而对其他顾客陪同者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我将不会要求,新赛道国际卡丁车馆进行赔偿”,这是免责声明。二、玩家进场上车前卡丁场馆内部墙上均有安全告知书,包含所有注意事项,卡丁车的操作,包括场内配有安全员,设有安全围挡,出发前大屏幕上有对赛车过程中各类旗语的提示。三、事故发生的直接侵权人是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柳**的操作不当以及事故发生后应变处理不当。综上,我公司认为我们作为场地提供者,提供了安全注意提示义务,事发后,也对徐*进行了救治,也尽了人道主义,垫付了医疗费104836.48元,并且借给徐*1万元现金用于治疗和生活。故现在我方提出反诉要求:要求徐*返还以上垫付医疗费104836.48元,借款1万元。(可进行折抵)。同时,针对柳**所说的《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我公司认为不适用于本案,与本案无关。我公司不是经营竞技类的比赛,不需要相应的资质。我公司经营的卡丁车都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适用的范围。

针对柳**、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的反诉,徐*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柳**、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提出的返还垫付医疗费和借款的诉讼请求。对柳**的反诉请求,我方认为柳**游戏过程中驾驶卡丁车在弯道内侧,强行超越我方,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无论柳**是否具备伤害我方的主观故意,他强行超车的行为显然具有过错,其行为与我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柳**是侵权者,应当承担责任。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为经营者也是卡丁车经营项目的经济利益受益者,在徐*和柳**进入游戏时,没有对徐*和柳**进行适当的、确实的、有效果的培训,而是在玩家进入场地后直接开始游戏。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所提及的安全责任书,这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恶意规避,责任书中的内容与我国法律相驳,内容应是无效的。故我方认为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经营者的义务,存在疏于防范的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晚9时许,徐**位于海淀区田村北路旱河路西的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经营的新赛道卡*车馆要求参与卡*车驾驶游戏。徐**达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要求其在前台处填写了姓名、性别、出身日期、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信息。徐*填写的信息表单由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制作,该表单左半部分下部注明了以下内容:“当您在赛道上驾驶卡*车时出现鲁莽驾驶、危害其他车手安全的行为时,您将被立即终止比赛。您已支付的卡*车票金额将不会退还。…当您驾驶卡*车时,您的驾驶方式应根据您的能力和赛道状况而定。只有当您在自助终端上完成预注册并保证将遵守汽车运动守则及赛道规定后,您才可以继续注册流程并购买卡*车票。”表单右半部分为免责声明,内容如下:“我在此声明,并确认由本人签字并同意,当我进入新赛道国际卡*车馆内,并使用其设施、卡*车等时,我将自愿承担所有风险。此外,我已明确知晓,当出现如下情况时:1、由本人或者第三方在使用场馆提供的卡*车或因场馆原因向我提供的卡*车造成损失时;2、由场馆或因场馆原因或由第三方驾驶的卡*车造成损失时;3、因其他车手的行为造成本人损失或是因本人行为造成其他车手损失时。新赛道国际卡*车馆将不会对任何物品损失、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我在使用新赛道国际卡*车馆内设施卡*车,以及进入到场馆内部之后而对其他顾客陪同者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我将不会要求新赛道国际卡*车馆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因新赛道国际卡*车馆及其员工的疏忽大意或是故意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上述免责声明将不再适用。对于此类损失,新赛道卡*车管将在其保险赔付范围内予以赔偿。…”徐*在该免责声明下方签名。填写完成信息表后,徐*购买了卡*车票,进入卡*车场。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工作人员向其介绍了卡*车馆内旗语后,徐*驾驶卡*车进入卡*车场内赛道。

当晚9时40分许,徐*在驾驶卡丁车过弯道时,同场玩家柳**驾驶卡丁车在后过弯道,两车间隔约一个卡丁车身。因柳**驾驶的后车在弯道处与赛道人字形路肩相撞后向上弹起,柳**驾驶的卡丁车下落过程中轧上徐*驾驶的卡丁车前部,徐*右腿受伤。

事发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及柳**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徐*送至航天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徐*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骨筋膜室综合征。2014年6月16日住院,在腰硬联合麻醉下急诊行右小腿切开减压,VSD引流,外固定支架外固定治疗。2014年6月25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小腿清创、缝合术。术后伤口II/甲愈合。因患者要求拆除外固定支架,改为内固定。于2014年7月16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外固定支架拆除,更换内固定钢板,植骨术。伤口I/甲愈合。住院至2014年8月13日。出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术后。

徐*因伤共花费医疗费135288.64元。其中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实际支付了104836.48元,柳亚虓实际支付了3万元,徐*实际支付医疗费452.16元。

本案中,经徐*申请,法院委托北京**鉴定所对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予以鉴定。2015年3月10日,北京**鉴定所出具京盛唐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599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徐*的目前状况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徐*主张其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4月7日发生交通费671元,并提供了相应票据。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与柳**对票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票据中存在12月24日的票据3张等情况,与常理不符。徐*还主张其购买了座厕椅花费240元,轮椅花费1100元、拐棍花费160元;发生事故后,因鞋袜均被损坏,造成财产损失1500元。

事发当时,新赛道卡丁车馆内监控摄像头所摄制的影像资料中能辨认出徐*与柳**发生碰撞事故,但事故发生处距离摄像头较远,影像资料不清晰。

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提交了进口代理协议一份,以证明卡丁车馆内使用的卡丁车均属于合格产品。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还提交了保险合同一份,以证明其投保了每人每次事故限额1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

庭审中,法院在新赛道卡丁车馆内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到场,指认了事发赛道地点。经现场察看,事发赛道为一弯道,弯道角度小,赛道路肩为人字形,该段赛道地面与路肩处有明显多次摩擦的痕迹。现新赛道卡丁车馆内新增设施,要求玩家在购买车票进场前必须观看安全指导录像。另,新赛道卡丁车馆内卡丁车行驶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一般驾驶速度为30-40千米/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徐*受伤是因为柳**驾驶后车碰撞到人字形路肩后弹起,下落过程中轧过徐*所驾驶的卡丁车所导致的。结合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综合事发录像以及卡丁车之基本结构原理,可以认定徐*在本次事故中无任何过错,本案之重点在于确认柳**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

首先,法院认为,徐*和柳**所参与的卡丁车驾驶属于游戏性质,并不遵守交通法规或汽车竞技比赛规则,游戏参与者可以超车,也不禁止发生碰撞。也正由于汽车类游戏项目所自带的竞技性特质,在卡丁车驾驶游戏中,并不当然认定超车行为人或碰撞发起人存在主观过错。

其次,徐*的受伤之主要原因在于柳亚虓的车辆撞击人字形路肩后弹起,该情况的出现,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人字形的路肩设计有直接关系。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作为专业的卡丁车馆开办人,应当了解卡丁车驾驶的风险,其赛道的设计一方面要考虑到游戏的刺激性,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到驾驶的安全。事故弯道处,显属于碰撞多发地带,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应当予以警示或设置缓冲装置,以避免车辆在弯道碰撞隔离装置后影响他人的驾驶安全。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在此处的赛道设计及路肩设置未尽到场馆提供方之安全义务。因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存在过错,故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主张以免责条款排除其责任承担,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碰撞发生与柳亚虓过于轻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鲁*驾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柳亚虓第一次参与卡丁车驾驶游戏,应当谨慎了解车况和驾驶技巧,不应过于追求速度而忽视自身行为对同场玩家可能造成的安全危险。其驾驶行为之不谨慎,在弯道处因自驾卡丁车失控而伤及他人,亦存在过错。

综上,根据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与柳**的过错程度,双方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比例为7:3。

徐*因伤共花费医疗费135288.64元。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87820元、误工损失费51365元、护理费39900元、交通费671、残辅助器具1500元、财产损失1500元之数额和计算标准不超过合理的范围,法院均予以支持。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予以酌减为营养费16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亦与其伤害程度相当,法院亦予以支持。柳**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已经承担的赔偿费用,法院自其应承担赔偿额中予以扣除。故柳**还应给付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残辅助器具、财产损失、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4263元;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还应给付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残辅助器具、财产损失、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28445元。徐*因伤所产生的后续费用,可另行向柳**、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主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判决:一、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残辅助器具、财产损失、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七万四千二百六十三元。北京青泉**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残辅助器具、财产损失、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十二万八千四百四十五元。二、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柳**、北京青泉**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判决后,柳**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碰撞发生与我方过于轻信自己驾驶技术,鲁*驾驶具备因果关系是错误的,没有证据支持。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因为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其在我们进行游戏之前未做出足够的安全提示,也未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其次,按照《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的规定,卡丁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颁发的卡丁车场建设规范,经营卡丁车运动必须要有相应资质,而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在赛道设计存在问题,并且没有经营资质,应该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再次,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曾经说过有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但现在又陈述金额为10万元。另,原审法院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的认定错误,徐*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徐*对我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我方原审的反诉请求。

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针对柳**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柳**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具体答辩意见同我方的上诉意见。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亦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我公司已尽到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提供的卡丁车均为合格产品,卡丁车馆内部墙上张贴安全告知书,在场内配有安全员,设有安全围挡,场馆内配备培训教室,同时与徐*、柳**签订了责任书,明确了责任承担;其次,柳**应就徐*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柳**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对自身的驾驶行为及技术有充分的认知,不应盲目超车,忽略安全防范。本案中,柳**在明知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下,高估自身的驾驶技术,从内道强行超车,导致徐*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再次,原审法院认定我公司的赛道设计及路肩设置未尽到安全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卡丁车活动中赛道有车辆与路肩的摩擦痕迹是非常正常的,且我公司经营的系娱乐性质的卡丁车活动,并不适用《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不需要特殊的经营资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徐*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我方原审的反诉请求。

柳**针对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不同意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答辩意见同我方上诉请求和理由。

徐**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不同意柳**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中,徐*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徐*受伤完全系柳**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的原因,故柳**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开庭审理,核对相关证据后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二审审理中,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材料:1、场馆的照片及安全培训的视频,证明其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赛道的照片及材料,证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经营的卡丁车赛道设计不存在问题。柳亚虓认为上述材料并不是新证据,且是由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单方制作,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徐*认为上述材料并不能说明事故发生时的状况,是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为了诉讼后期制作的,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二审审理中,本院就《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体汽联字(2001)122号)的适用问题函至国**总局汽车、摩托**理中心,国**总局汽车、摩托**理中心复函称:《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是适用于对全国汽车、卡丁车项目的竞赛管理办法,并经国**总局汽车、摩托**理中心确认的汽车、卡丁车项目的竞赛活动,对竞赛型卡丁车场及其场馆设施安全方面规定严格,不同于娱乐性卡丁车场,故《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仅限于规范竞赛性质的卡丁车运动,不宜作为法院裁判娱乐性卡丁车案件的适用依据。柳亚虓认可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认为应明确娱乐性质的卡丁车运动应适用何种规定。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徐*对复函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二审中,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表示在柳**、徐*驾驶卡丁车前,安全员口头告知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事项,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徐*于2014年8月11日向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借款10000元,用于恢复医疗、支出生活费。徐*认可该事实。柳亚虓认为该事实与其无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保险合同、信息表、发票、收据、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柳**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就徐*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及徐*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数额的认定。

1、柳**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本案中,徐*受伤的直接原因在于柳**超车过程中卡丁车撞击人字路肩弹起后,失控卡丁车倾轧于徐*驾驶车辆的前部,从而造成徐*的人身损害。而肇事卡丁车失控的原因在于,柳**在弯道处欲从徐*后方超车所致。柳**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与卡丁车竞驶游戏时,应当预见弯道超车对自身及其他玩家造成的危险,并应在超车过程中保持安全行驶,但因柳**主观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超车行为造成车辆失控,并最终造成徐*受伤。徐*受伤的直接原因在于柳**驾驶的车辆失控,而柳**驾驶的卡丁车失控,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无法明确是因赛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故柳**作为侵权人应对徐*的人身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为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在事发赛道有多处摩擦碰撞痕迹,且赛道设计及路肩设置未尽到场馆提供方之安全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基于卡丁车游戏竞技性的特点,卡丁车之间及卡丁车与赛道、路肩之间的摩擦、轻微碰撞均为游戏常见现象,故仅从赛道、路肩的摩擦、碰撞痕迹认定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存在过错,并无相应依据;而原审法院认为关于赛道设计及路肩设置的过错认定,亦无相应法律规范的依据,故原审法院认定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存在主要过错,认定不当,本院予以更正。

2、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作为卡丁车运动的经营者,应了解卡丁车的驾驶风险,其应在玩家驾驶卡丁车前就安全注意事项、风险防范事项、赛道情况进行充分的告知,本案中,虽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主张安全员对玩家进行了口头告知并且提交了安全培训视频,但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无法证实事发当天对柳**、徐*就安全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告示,故青**司在驾驶及赛道安全告知方面未尽到场馆提示义务。虽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此过错并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考虑到卡丁车竞驶游戏所存在的风险性及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此类风险的防范能力,本院认定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对徐*的人身伤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就柳**关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违反《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规定,不具备经营卡丁车的相应资质,赛道设计存在缺陷的上诉理由,结合国家体育总局汽车、摩托**理中心的复函,对柳**该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根据柳**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柳**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承担40%。

3、对徐*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数额的认定。

就误工费一节,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关于徐*的误工时间,鉴定机构已经建议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院认定的误工期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误工损失,虽徐*主张受伤前其有正式工作,但并未就其受伤前的收入状况提供证据,且通常在诉讼中主张误工费,受害人必须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收入、纳税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徐*就误工减少的收入未提供任何证据,原**院以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支持其误工收入,标准过高,本院予以酌减。本院综合考虑徐*的年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等因素酌情认定误工期间每月减少的收入为3000元,其因此次交通事故共计减少收入26600元。原**院关于护理费、营养费的判决,系综合考虑徐*的受伤部位、伤残等级、住院天数及鉴定意见中关于护理期、营养期的建议等因素酌情确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柳亚虓上诉认为财产损失不合理一节,依据亦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对柳**及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上诉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的认定。

综合前述事实,受害人徐*的各项损失分别为,医疗费135288.64元、伤残赔偿金87820元、误工费26600元、护理费3990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元、财产损失1500元、营养费16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共计322780元,根据前述认定,柳**及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各自应承担60%及40%的赔偿责任,柳**应赔偿徐*193667.78元,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应赔偿徐*129111.86元。因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已先行支付114836.48元,柳**已先行支付30000元,故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还需向徐*赔偿14275.38元,柳**还需要向徐*赔偿163667.78元。因柳**及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对徐*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故对其上诉要求徐*返还先行支付费用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就柳**认为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投保额度变更、本案应先行进行保险赔付的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作为商业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有该公司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保险赔付,故对柳**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当,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更正。柳亚虓与青泉赢睿汽车运动公司各自合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4718号民事判决;

二、柳亚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徐正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十六万三千六百六十七元七角八分;

三、北京青泉**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徐正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一万四千二百七十五元三角八分;

四、驳回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柳亚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青泉**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三千三百元,由北京青泉**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二十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柳**负担一千九百八十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三十四元,由北京青泉**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八十三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柳**负担二千二百二十四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徐*负担九百二十七元(已交纳)。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四十七元,由北京青泉**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九十七元(已交纳三百三十七元,余款二千二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由柳**负担五百五十元(已交纳二百七十五元,余款二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五百一十三元,由北京青泉**份有限公司负担两千四百一十元(已交纳);由柳**负担三千九百零八元(已交纳一千五百七十六元,余款二千三百三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徐*负担一百九十五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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