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再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由原告张*再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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