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再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张*再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二元,由原告张*再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日
张**与王*军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唐留月与王**侵权执行裁定书
张**等与吴自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等与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柳**等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杨**等人格权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