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刘*、叶**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兰**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岳**与岳*、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岳*、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天津伟**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于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于军亮、天津滨**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翟长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