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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薄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所诉被告的主体错误,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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