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罗**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3)辛*初字第9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3)辛*初字第90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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