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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与任永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研查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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