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任**与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2)赤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赵**下落不明。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赤民初字第1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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