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真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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