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苏**与苏**、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苏**、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安次区葛渔城镇镇政府工作人员,2014年11月9日,原告和薛**、尚**两位同事到被告苏**家寻找非正常上访人员李**。被告苏**纠集其妻子、儿子在内的十余人,对原告实施暴力加害,二被告持水泥块和铁棍等凶器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肺挫伤咳血,衣服被撕破,眼镜被打坏,原告被送往廊**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苏**、苏**因其违法行为分别被安次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为了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陪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物品损失共计185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原告刘**以安次区葛渔城镇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到被告苏**、苏子坤家执行公务,属于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原告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向二被告主张民事侵权责任,该权利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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