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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日晚上,我到本村李俊和家有事,被告酒气熏天也来到这里,见我后就找茬大骂于我,我与被告论理,被告不由分说,上前猛打我的头部脸部,打的我鲜血直流。当天晚上我被送往宽**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症;右耳前皮裂伤。”住院3天,花医疗费2017元,护理费300元(100元/天3天),误工费300元(100元/天3天),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天3天),营养费60元(20元/天3天),还应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8577元。经板城镇派出所调解,被告不给赔偿,故呈诉,要求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857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没喝酒,我也没去他们家,他来的我家,开始我没打他,我向原告要钱着,他把我按在我家炕沿了,我没打他。当时有证明人李**、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20时许,原告刘**和李**、胡**三人到被告胡**家串门,在聊天过程中,原、被告二人发生口角,在互相吵嚷过程中,被告胡**打了原告刘**右脸部一巴掌,随即二人厮打在一起,后被胡**拉开,原告刘**发现右脸部流血后被送往宽城**县医院治疗,经诊断:1、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2、右耳前皮裂伤,住院3天,花医疗费1618.10元,误工费3天42元/天u003d126元,护理费3天100元/天u003d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天100元/天u003d3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2844.10元。原告的伤情经宽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板城派出所作出宽公(板)行罚决字(2015)05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胡**予以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诊断证明书、急诊病历、医疗费单据、板**出所的调查材料及处罚材料、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聊天发生口角,被告将原告致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次事件的发生,原告也有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胡**赔偿给原告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即2844.10元70%)1990.8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负担75元,被告胡**负担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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