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蔡**与被执行人刘**、刘**、姚*健康权纠纷一案,宽城**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已给付7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刘**账号存款25987.52元,已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宽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