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周**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与被执行人周**健康权纠纷一案,宽城**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宽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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