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原告马**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诉被告邰**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毕**与被告于建国、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平诉被告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蔡**与被执行人刘**、刘**、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黄**诉被告谛*老年公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河北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申请人黄**与被执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杜**与被告木兰**限公司、刘**、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