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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与被告木兰**限公司、刘**、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的被告不适格,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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