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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河北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河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需要鉴定伤残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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