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河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需要鉴定伤残等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原告马**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诉被告邰**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毕**与被告于建国、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平诉被告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蔡**与被执行人刘**、刘**、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黄**与被执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木兰**限公司、刘**、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薄**与被执行人邵**、邵**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14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