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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孙**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孙**与被告王*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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