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木兰**限公司、刘**、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的被告不适格,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原告马**与被告韩**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魏**诉被告邰**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毕**与被告于建国、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闫*平诉被告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蔡**与被执行人刘**、刘**、姚*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黄**与被执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孙**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于申请执行人薄**与被执行人邵**、邵**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14号执行裁定书
袁**与方**健康权纠纷判决书